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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时间:2012-09-27浏览:928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师范大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学生对受到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校办、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校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及申诉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申诉申请的受理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申诉申请必须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当面提交给申诉委员会办事机构或采用邮寄方式提交。
提出申诉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诉人签名的书面申诉申请书;
2、学校对其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3、申诉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诉委员会不接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外提交的补充材料。
申诉人通过其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须同时提交由申请人签名的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诉人当面提交申请的,申请日为当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日以邮件寄发地邮戳日期为准。申诉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它方式提交的申诉申请。
第九条 学生申诉申请被受理后,申诉人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及渠道请求解决相同申诉事由。
第十条 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有正当理由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准许,同时终止复查工作。
申诉被撤回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申请的,如已经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诉被受理后,申诉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尽快将学生提出申诉申请的情况通报给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提交作出处理、处分时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原处理、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复查。申诉委员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召集有申诉人和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处分的职能部门代表参加的申诉处理工作会议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对于被受理的申诉请求,除已被撤回外,申诉委员会应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答复申诉人。因故确需延期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诉委员会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符合规定的,应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处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议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4、违反上海师范大学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采取表决方式形成复查结论。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复查结论应有超过参加表决人员半数的委员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所作出的复查结论不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应制发《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答复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申诉委员会所作出的复查结论建议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并通知申诉人。
复查决定书应当告知申诉人如对复查结论有异议,应在收到《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方式可以采取当面直接送达,也可按照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时留下的通信地址邮寄,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校内书面公告的形式。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答复申诉人的日期以邮件寄发地邮戳日期为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指“以内”、“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期间,对申诉人作出的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06年3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