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结合学生主修学业年限最长是六年以及辅修专业修读时间是三年,拟对我校辅修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自2021年起,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采用学士学位申请制。
学生达到主修学位申请资格时,应主动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交主修及辅修学院进行资格初审,学院初审通过后报教务处名单。教务处复核后报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工作。
二、举例说明
学生主修2016级,辅修2016-1或2017-1的情况:(同样适用于主修2017级的学生)
(1)主修已获得学位的,若2021年符合辅修学位的可申请辅修学位证书;若2022年符合辅修学位的只可申请辅修专业证书,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不再换发主修学位证书。
(2)主修未获得学位的,若在2021年符合主修和辅修学位的可同时申请两张学位证书。
(3)主修未获得学位的,若在2021年符合主修学位、不符合辅修学位的:①可申请主修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2022年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不再换发学位证书;②可申请主修学位延期,若2022年符合辅修学位的,再申请主修学位证书(辅修予以注明)。
学生主修2018级,辅修2018-1或2019-1的情况:(适用于主修2018级及以后的学生)
(1)若在2022年同时符合主修学位和辅修学位的,可申请主修学位证书(辅修予以注明)。
(2)若在2022年符合主修学位、不符合辅修学位的:①可申请主修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今后不再换发学位证书;②可申请主修学位延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符合辅修学位的,再申请主修学位证书(辅修予以注明)
三、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教务处
2020年9月